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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量:534

聚众斗殴罪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案例】

2010年5月29日晚上大约11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给张某等三人,说有人欺负他和她的女朋友,要张某等人到重庆市某区饮食一条街会和,与对方讨个说法。

张某等四人先后到达约定地点。过了一会儿,被告人任某带两名男子也到达该地。被告人刘某指着任某对张某等人说,这就是欺负他和他女朋友的人。两伙人随后爆发冲突。混战中,任某抽出一把匕首刺伤被告人刘某、张某。刘某、张某等人逃走,被告人任某等也随后散去,后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张某所受伤为轻伤。

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任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要求处罚。

【辩护思路及辩论】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从刑法的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主要考量因素是犯罪情节,情节轻重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基准刑;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基准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其量刑幅度也是很大的。在法律、司法解释未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情节的构成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从该罪的构成、特征等入手,找到关键的辩点——犯罪情节轻微,才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聚众斗殴罪归属于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类别,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本案第三被告张某的辩护人,笔者就顺着这种思路,根据聚众斗殴罪的特点,从被告人参与斗殴的动机、发生斗殴的起因、参与斗殴的人数、斗殴发生地点、斗殴发生时间、斗殴持续的时间长短、斗殴导致的后果等多角度分析论证张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应该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

1、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张某参与斗殴动机是替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刘某两肋插刀,抱打不平。听说刘某的女朋友多次遭人骚扰,一向嫉恶如仇的张某毫不犹豫就答应帮助刘某想办法警告对方一下;同时为防止出意外,又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壮胆。双方由于言辞过于激烈,以至成后面的斗殴。所以被告人张某等人都是赤手空拳,同案被告人李某竟然还穿着一双拖鞋,张某等人与对方并非意志坚定的要与对方进行你死我活的决斗,其参与斗殴的动机与黑社会成员之间、流氓之间为争地盘、占山头、逞威风等行为有明显不同,显然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要小。被告人张某参与斗殴动机不恶劣,其教育改造难度小。

2、从斗殴的发生原因来看。本案斗殴发生是被告人任某的挑衅。这说明被告人张某不是无事生非,故意滋事;而是受人挑衅,激愤而起,属于临时起意,其人身危险性小。

3、从参与斗殴的人数来看。本案双方参与斗殴人数一共是7人,并不多。一般说来,参与斗殴的人数越多,其造成的社会影响越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越强。

4、从斗殴发生的地点来看。本案斗殴发生地点在小吃街边,而并非是机场码头、港口、车站、交通要道、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研究院等单位人员聚集地、政治敏感地。相对而言,本案案发地较偏僻,知晓此次斗殴的人数并不太多,其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要小得多,对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对本案的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越小。

5、从斗殴发生的时间来看。本案斗殴发生时间是在深夜12点左右,此时,喧嚣的大街逐渐安详了许多,绝大多数案发周围的局面已经入睡,在案发现场的只有数量不多的食客。这就决定了本次斗殴事件被人目击的并不多,所直接产生的恶劣影响也相比光天化日下的同类案件不可同日而语。

6、从斗殴持续的时间来看。本案被告人张某等参与斗殴持续仅有三五分钟,时间很短,注定了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是相对有限。

7、从犯罪的手段来看。被告人张某参与斗殴并没有提前做准备,没有提前准备犯罪工具,其属于临时起意;斗殴发生时,使用的工具也是就地取材,用的是旁边小餐馆的塑料椅子,没有使用棍棒、匕首、钢管、砖头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犯罪手段一般。

8、从斗殴产生的后果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这边共有二人轻伤,该二人均被被告人任某持刀捅伤,没有人受重伤或死亡,犯罪后果并不严重。

【审理】

一审法院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某等7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任某均系积极参加者,故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张某、张某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任某持刀伤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较重,但其犯罪时尚未成年,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公诉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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