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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权转让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量:573
 

有关债权转让的几个法律问题

          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案例】

刘某系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设在重庆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人。该办事处一直以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但未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

20113月,被告某商务公司在办事处购买电脑一批,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尾款1000000元。20126月,被告向刘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21010之前向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全部还清尾欠的货款。虽经刘某多次催收,被告某商务公司一直未按照承诺付清欠款。

2012123,以办事处的资产、人员为基础,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鉴于被告某商务公司不讲诚信,未付清货款,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商贸公司支付尾欠的货款10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车费、住宿费1000元。

【办案思路】

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尽管案子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关系的确定、债权转让的程序、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等。

一、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基本要素包括主体[1]、客体[2]、内容[3]。按照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法律关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某一纠纷所蕴含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也就是在一件纠纷中包括两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即是一例。

1﹞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此案中,尽管是办事处以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义将电脑售卖于被告某商业公司,貌似是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但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独立民事行为主体资格,故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办事处系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4]资格的内设销售机构,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设立办事处的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办事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义务。故此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为:卖方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某商业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电脑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电脑。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合同主要合同权利是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获得货款,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将符合约定条件、质量、型号的电脑按时交付给某商业公司;

某商业公司的主要合同权利是获得符合约定质量、型号、数量的电脑,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

2﹞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办事处已经将电脑交付给某商业公司,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某商业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存在违约,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债权人为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为某商业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债务,包括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权利是实现债权,即有权利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即得到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

某商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

二、债权转让的程序与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想以原告身份向被告某商业公司主张债权﹙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下同﹚,必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商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自己,这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才能代替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某商业公司主张债权。

  为了避免债务人承担双重债务,法律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除。本案中,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对某商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后,其对某商业公司的债权随之消灭,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向某商业公司主张前述债权。

三、理顺法律关系,确定正确诉讼策略

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采取了相应的诉讼策略,顺利实现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

(一)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1、让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明确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对某商业公司的债权无偿转由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此情况说明的作用类似于债权转让协议。当然,本案也可以让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一份债权无偿转让协议,约定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对某商业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2、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转让人为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人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商业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自己拥有的对某商业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权利是,获得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商业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

(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1、向债务人某商业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直接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是由债权人发出还是由债务人发出仍有争议,但通常认为由债权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更为适宜。

原债权人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债务人某商业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直接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向债务人某商业公司主张债权。

2、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业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债权人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为某商业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商业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是要求被告某商业公司支付尾欠额货款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被告某商业公司的义务是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款项。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尾欠的货款100000元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某商业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感悟】

     1、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解决疑难案件的金钥匙,只有准确分析纠纷所涉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到妥善的诉讼对策;

2、为实现诉讼目的,形成某一法律关系,有时需要采取一定的诉讼策略与技巧;而诉讼策略与技巧的使用依然离不开对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与把握。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家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约定的货物,买家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时间与金额支付货款。

[4]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比如有限责任公司、镇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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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礼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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