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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烧厂房,找谁来赔偿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量:687

大火烧厂房,找谁来赔偿

【要旨】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应赔偿,无过错则无赔偿。

2、在一果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责任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被告曹某处租赁厂房,被告倪某系该厂房所有人,厂房租赁时尚未经消防验收,曹某与倪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厂房也系从曹某处租赁,与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厂房相邻,中间有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设置的铁皮隔断。

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租赁厂房后,未经曹某、倪某同意,将其租赁的部分厂房在火灾事故发生前转租给被告钟某、熊某、周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人在事故发生前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后,三人分别领取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10710,被告钟某请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职工段某于711早上提前上班一小时开钟某的塑料注射成型机加热。711早,段某打开塑料注射成型机后便回去休息,因塑料注射成型机在烘干原料中,加热管与料斗接头处堵塞,大量热量聚集,导致料斗内原料燃烧,引燃机器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消防部门认为,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与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事发区域之间未设置防火墙虽造成了火灾扩大蔓延,但其不属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经鉴定,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直接损失价值150余万元。

【评析】

作为本案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的代理人,笔者将本案所涉的几个关键问题简要评述如下。

一、本案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是指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应依何种根据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说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

1)过错责任原则。其简要表述就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其简要表述为,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简要表述为,当事人不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其简要表述为,尽管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基于朴素的公平理念,应责令相关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适当补偿,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本案的归责原则

1)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法律有文明规定的侵权案件,比如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火灾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故本案归责原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于法律有文明规定的侵权案件,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火灾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归责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更多的是关于损失分担问题,不涉及过错的道德评价,必须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案发原因系有关当事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有关当事人的过错是明显的,故本案无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

4)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本案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故按照基本形式逻辑规则,本案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考量当事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二、相关当事人过错存在与否分析

1、段某与被告钟某是否存在过错

由于段某打开机器后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其过错非常明显;钟某授意段某打开机器烘烤原料,其应预料到可能发生火灾,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未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钟某的过错也是明显的。

2、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重庆某模具公司在厂房内堆积大量原材料及成品,加速火势蔓延。重庆某模具公司,违反消防规定,未将易燃的原材料与成品与生产设备必要分离,对此是存在过错的;另外,其擅自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转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在此事故中过错是存在过错的。

3、被告曹某与倪某是否存在过错

发生火灾的厂房的登记所有人为倪某,曹某与倪某系夫妻关系,故,该房屋应属于曹某与倪某夫妻共同所有。

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未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是导致火灾蔓延不能及时扑灭的重要原因,曹某与倪某违反相关规定,将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牟利,其对事故发生与原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

4、被告熊某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熊某与重庆某模具公司存在房屋转租关系,事发时,熊某未组织生产,其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故熊某对事故发生与损失的扩大不具有过错。

5、被告周某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周某与重庆某模具公司也存在房屋转租关系,事发时,周某未组织生产,其也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故周某对事故发生与原告损失的扩大不具有过错。

三、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按照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原告有损失,被告有侵权行为,被告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看原告的诉求是否已经满足了前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条件。

1)关于原告损失问题

本案中,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高达150余万元,其损失客观存在。

2)关于相关被告的侵权行为问题

本案中,段某、钟某、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曹某与倪某违反消防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与蔓延。

首先,段某打开机器烘烤原料,疏于管理,属于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的侵权行为;

其次,钟某授意段某打开机器烘烤原料,其应预料到可能发生火灾,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属于以不作为的消极方式的侵权行为。

再次,重庆某模具公司在厂房内堆积大量原材料及成品,加速火势蔓延,导致损失的扩大,其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再其次,该房屋业主曹某、倪某将未经过消防验收房屋出租牟利,该房屋未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灭,造成损失的扩大,曹某与倪某是以不作为的消极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最后,被告熊某、周某在事发时未组织生产,无违反消防规定、无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故,被告熊某、周某无侵权责任。

3)关于相关被告过错问题

前文已经述及,在本案中,段某、钟某、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曹某与倪某对火灾的发生与蔓延,均具有一定的过错,而被告熊某、周某对火灾的发生与蔓延不具有过错,此处不再赘述。

4)关于原告损失与被告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哲学范畴。哲学上,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在发展中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也就是由于某一行为或现象引起另一现象出现,那么我们可以说前一现象或行为与后一现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法学上,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其要义为,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须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比如某人被车撞伤,送医院治疗10天后死亡,那么该人的死亡与车祸就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与相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呢?

首先,段某打开机器烘烤原料,疏于管理,最终因机器过热引发火灾,段某的行为是火灾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钟某授意段某打开机器烘烤原料,但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不作为是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行为与原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重庆某模具公司在厂房内堆积大量原材料及成品,大火引燃这些原材料与成品,是火灾蔓延的重要原因,其行为与原告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再其次,该房屋业主曹某、倪某将未经过消防验收房屋出租牟利,该房屋未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也是火灾不能及时被扑灭的重要原因,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熊某、周某在事发时未组织生产,无违反消防规定、无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与火灾发生、蔓延无直接关联性,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发生与扩大均无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诉钟某、重庆某模具公司、曹某与倪某赔偿损失应获法院支持,其诉求已经满足了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条件;但其诉求熊某、周某赔偿损失不应支持,因为熊某、周某既无侵权行为,有无过错,二人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适格的被告是谁?

前已述及,本案中,钟某、重庆某模具公司、曹某与倪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无疑义。

在本案中,受被告钟某委托打开钟某机器为钟某烘烤原料,并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段某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段某与钟某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段某的帮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损失,作为被帮工人的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段某在从事帮工行为中未获利,让其为该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最后,原告并没有起诉段某,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判决段某承担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段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四、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责任比例问题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也就是多个原因导致了原告损害发生这一个结果。对多因一果导致的损害,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是按照原因力理论来分配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简言之,原因力就是对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有多个可能的原因存在时,各个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就要多承担责任,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的,就要少承担责任。

本案中,段某与钟某的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最为根本、直接的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最大,故钟某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渝北区法院判决由钟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为公允。

其次,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的行为是火灾蔓延,是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但其作用力相较于钟某来说要小得多,其应该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后,被告曹某、倪某将未经消防验收未设置消防设施的厂房出租,是导致火灾蔓延的重要原因,对原告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作用力,其应该承担次要的责任。与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的行为比较,被告曹某、倪某的行为对火灾蔓延、原告损失扩大所起的作用力大致相当,故被告曹某、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按份责任抑或连带责任

在侵权纠纷案中,经常出现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之情形。其有两种表现:其一,共同侵权;其二,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共同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多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由于偶然的因素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各行为人的行为单独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对多数人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属于数人侵权,各自根据过错大小与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各被告人不存在事前或事中的共谋,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其次,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独立价值,单独的某一个侵权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不足以导致原告巨额损失的出现,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最后,各被告人的行为相对独立,只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这些行为的后果结合而产生同一结果,各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承担按份责任的条件。

故,各被告人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重庆渝北法院判决:

1、被告钟某赔偿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损失的60%,即918467.9元;

2、被告重庆某模具公司赔偿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损失的20%,即306155.9元;

3、被告曹某、倪某赔偿原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损失的20%,即306155.9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 目前,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归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将二者分开讨论更有必要。笔者持此观点,将二者并列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纠纷适用的规则,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的过错不是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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