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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概念的司法认定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量:664

土地权属争议概念的司法认定

【要旨】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只是作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一项证据材料。已登记颁证的土地也可能存在权属争议,也可能成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讼争对象。

【案例】

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与第三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201085,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被告未予回复。

20101021,原告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2010129,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渝一法行初字第5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履行处理原告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2011112,被告区政府做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本案讼争的土地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房地产公司,故原告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据《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五)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被告区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遂向重庆市某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争议】

此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对土地等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认定土地权属应以土地权属证书为准。

本案中,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已经获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土地使用权证未被相关国家机关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维护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应该确认第三人某地产公司系该块讼争土地使用权人;本案原告并无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实自己系讼争土地使用权人。既然该讼争土地权属明确、具体、唯一,则该讼争土地权属就不存在争议,本案就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被告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固然是当事人取得相应土地权属的依据。但土地权属证书的作用也仅是证据的一种,具有权利归属的推定效力,允许当事人以相反证据推翻。在出现其他证据足以否定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应以查证属实的事实对讼争土地权属予以明确。故此,一方当事人拥有土地权属证书并不意味着讼争的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规划资料等证据,初步表明对讼争土地权属具有一定的关联;第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其对该讼争的土地具有使用权的初步证据,在被告区政府未对双方的证据充分审查,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未做出有理有据的评价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得出该讼争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诉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结论。故被告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错误,应予撤销。

【审理】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土地权属争议的司法认定,已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是否也存在权属争议。

法院认为,首选,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明确要求被告处理其与第三人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且就其与争议土地具有利害关系,提交了原告等人的集资建房合同等证据材料,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而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对此予以否定。故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缺乏依据。

其次,按照《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只是作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一项证据材料,而非已登记颁证的土地就不存在权属争议,不作为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故,被告认为其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11112日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而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件,涉及的是土地权属争议概念的司法认定问题。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笔者就此问题简要分析一下,望方家指正。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欲弄清楚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几个概念

1、权属

权属是物权法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某物(多指不动产)的物权(包括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归谁享有和行使。比如某块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该块土地的所有权权属状况就是国家所有。

2、土地权属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物权法中规制的重要对象。按照物权的性质不同,土地物权主要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所谓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谁享有与行使。

3、争议

争议,是指尚有争论,未达成一致结论。在法学中,争议多指当事人对某事物的看法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包括物权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等等。

4、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通俗地说,就是相关当事人对某块的土地的权属状况意见分歧,均主张己方对该块土地享有所有权或所有权,从而发生争论。

二、土地权属争议概念的司法认定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表述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但前述《办法》并没有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内涵以及具体表现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抽象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土地权属争议概念的司法认定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根据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的不同,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

1、无权属证书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属于不动产,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为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纷争,国家以登记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属状况予以明确。只有国家有权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做出记载,并向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后,相关的权利人才属于国家认可的权利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况:某块土地的权属状况不明,尽管相关当事人均主张对该块土地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并且存在一方或多方对讼争土地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的情况,但争议各方均无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这是典型的土地权属争议表现。相关当事人唯有在国家机关对诉争土地权属进行明确,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后,明确讼争土地权属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才会最终得以彻底的解决。

2、权属证书互相矛盾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登记应该严格遵循权利唯一原则,也就是说,同一块土地的权属只能颁发一张权属证书,以证明该土地的权属状况,决不允许同一块土地被登记成二张以上内容不一致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生活中,因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同一块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被两张或以上权属证书记载,也就是出现同一块土地被重复确权,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属证书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此时,任何一方的权属证书均不具有否定他方土地权属的效力。政府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认定讼争土地权属归谁享有,并根据处理决定颁发新的土地权属证书、注销与相应的旧的权属证书。

3、权属证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土地权属争议

1)既然土地权属证书只是认定土地权属的证据,并不具有终局的、唯一的确权凭证,与其他相关证据相比不具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当事人拥有的土地权属证书理应成为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审查的对象,理应允许被相反的其他有力证据推翻。

2)正常情况下,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需要有该土地的立项审批文件、相应的规划审批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红线图、公示文件、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发票等材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时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文件,存在着土地权属证书与讼争土地的立项审批文件、规划文件、土地红线图等不一致,不匹配的情况。讼争土地权属争议相对方虽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但有其他的合法证据(如立项审批文件、规划文件、土地红线图等)证实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此时,诉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的内容就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发生矛盾,就诉争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权属推定的作用就受到挑战。若混淆认定土地权属证书的性质,过于拔高土地权属证书的作用,势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影响政府的形象。

3)将权属证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争议纳入“土地权属争议”范畴,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查自纠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节省司法资源,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将权属证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争议纳入“土地权属争议”范畴,符合立法本意。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该规定将土地权属证书与其他文件并列,均作为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材料,正确认定了土地权属证书的性质与作用仅仅是认定土地权属的证据之一。至于诉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最终的权属状况怎样,需要综合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本案中,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与前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的,有土地权属证书也有可能存在权属争议。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此类纠纷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若按照被告的逻辑,以权属证书来判定讼争土地权属状况,那么当出现讼争土地权属证书互相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各权属主体均是诉争土地权属人,其权利是清楚的。但此种逻辑根本违反了土地权属登记的唯一性原则,必然无法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徒增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宝贵的诉讼资源,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所以是错误的。

故,本案被告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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