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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量:687

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要旨】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X思于2013108日入职到重庆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从事策划工作。

2013109,李X思与广告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X思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李X思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加绩效工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20131082016107,试用期为6个月,即从2013108201457;试用期内的工资为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劳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劳动合同签订后,李X思在广告公司一直连续工作到20131231日。期间,李X思表现一般,但能独立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由于广告公司效益不好,为节约成本,广告公司在20131231日通知李X思解除劳动合同。

X思在广告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情况:10月份2800元,11月份3500元,12月份3400元。

X思对广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极为不满,几经交涉协商未果,李X思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33元。

广告公司辩称,因为李X思在广告公司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极不负责任,且工作水平较差,所以才予以辞退。广告公司是在行使合法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其行为并无不妥,故不同意李X思的诉请。

重庆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广告公司以李X思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极不负责任,且工作水平较差为由解除了与李X思的劳动合同,但广告公司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即便广告公司有证据证实其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也不足以证实李X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情形,广告公司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赔偿金。遂裁决:

广告公司支付李X思赔偿金3233(<280035003400>÷3×1/2×2

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李X思未向法院起诉;广告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拒绝受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此案标的金额虽小,但其中所隐含的法律知识点却很重要,也易被许多用人单位忽视,笔者简要对此案评析如下:

一、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信任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从理论上讲,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用人单位,基于自己的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用符合自己需求的劳动者,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解聘自己不需要的劳动者,对此,法律没有干预的正当理由。

但正如哲学所说的,“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自由和权利总是有边界,有限度的。在文明社会,没有哪项权利与自由是可以肆意妄为的。同样的道理,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平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作出相应的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承担惩罚性法律后果;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前述法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在符合前述法条所列任意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均可以行使自己的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通知要么会被仲裁委或法院撤销,要么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广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

1、广告公司所辩称的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按照前述规定,广告公司声称是由于X思在广告公司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极不负责任,且工作水平较差,所以才予以辞退。对此,广告公司负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但广告公司仅仅向仲裁委提交了李X思的考勤表,该考勤表系广告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李X思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仲裁委认定广告公司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予认定。

2、退一步讲,即便广告公司有证据证实其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广告公司欲引用该法条而免责,必须证实:1、广告公司当初招录该职位的条件是什么(比如学历要求、学位要求、就读学校要求、资格证书要求、工作年限要求、位于水平要求、电脑操作水平要求、工作业绩要求等等);2、广告公司发现或李X思自己承认其不符合前述招录条件;3、广告公司发现或李X思自己承认其不符合该招录条件是在李X思试用期内。

本案中,广告公司无法举证证实自己单方解除李X思的劳动合同满足了前述的几大要件,广告公司所谓的李X思“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极不负责任,且工作水平较差”的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存在明显重大差别。即便是有证据证实李X思确实在广告公司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极不负责任,且工作水平较差,但广告公司也不能证实解除李X思劳动合同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要求,而这与李X思是否在试用期内无关。

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单方解除了李X思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其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广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出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广告公司向李X思支付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李X思选择终止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赔偿金,这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仲裁委对此予以尊重并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X思在广告公司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广告公司应该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李X思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故广告公司应该支付李X思赔偿金3233(<280035003400>÷3×1/2×2

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四、法院为何对广告公司的起诉拒绝受理

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广告公司不服裁决向重庆某区法院法院起诉,但法院对广告公司的起诉拒绝受理。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前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快速解决小额劳动纠纷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采取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手段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防止正义过于迟到,确保劳动者能尽快实现权益。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裁决广告公司向李X思支付的赔偿金金额为3233元,远远小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只能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故,重庆某区法院不受理广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感悟】

1、法律是有感情,有温度的。看似漫不经心的法条中有的是对正义的坚守,对丑恶的厌弃,对权利的呵护,对利益的衡平;有立场鲜明的爱憎,亦有无可奈何的妥协。

2、法律是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皓首穷经亦难言窥其全貌,不要妄言博古通今,大多数人都是普通如草芥的凡人。时时以谦卑之心细细揣摩、领会、感悟法律,而终于会心一笑,恰似沙海拾贝般的惊喜,尽情享受知识的甘甜,灵魂的愉悦,这是法律人最幸福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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