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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事故如何分担损失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7
浏览量:1170

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要旨】

1、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先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主次责任的当事人并非一律按照7:3的比例分担损失;

2、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与远近、车辆危险性等因素确定承担主次责任的当事人之间损失分担的比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X日,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直行进入路口与焦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焦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焦某事发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系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和焦某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造成,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经查,尽管被害人焦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但案发当时其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正常行驶,而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直行进入路口,进而与被告人焦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焦某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如何分担?

【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本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焦某承担20%,张某承担80%。被告张某承担80%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约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

遂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计111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计737048.0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规则

1、原告损失构成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含继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时)、康复费(必要时)、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构成残疾时,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死亡时,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死亡时)、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除外)。

鉴于个案千差万别,并非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近亲属均可以主张前述全部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实际损害填补”原则确定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及金额。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3、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当事人过错分担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4、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肇事当事人承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后,原告损失依然未足额赔偿的,由肇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肇事当事人可能是肇事者本人、肇事车主,也有可能是肇事者的雇主、所在单位,亦或是肇事者与被挂靠单位等责任主体。

二、承担主次责任的当事人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如何分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事故时损失分担规定

尽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并没有规定有过错当事人之间分担责任的具体比例。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仅有部分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由承担主次责任的当事人之间按照7:3的比例分担损失。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律对此不作具体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多样性等情况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考虑个案的案情差异,以统一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看似利于规范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实则可能限制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探求实质公平的努力,并不符合司法裁判的要求,与法治精神相悖。

2、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事故时确定损失分担比例应考量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次责任的当事人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分担比例问题,法院裁判并不统一。

(1)相当多判决采7:3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可以

发现,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相当多判决书确定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70%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30%的损失。但为何如此划分责任比例,大多判决书对此语焉不详。

(2)部分判决未按照7:3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例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与被上诉人徐祖豆、唐超、徐德林、张仁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7)湘1122民初141号、二审案号(2017)湘11民终979号),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徐祖豆提出主次责任应当按照9:1来划分,中华财保认为应当根据其公司相关条款以7:3来确定主次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主次责任应当按照9:1划分为宜,首先交警部门认定唐超驾驶的货车与张仁满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同向行驶,无牌摩托车超车在前,货车在摩托车超车时超车,事发路段为乡镇道路,比一般的城市道路要窄,且路边停有其他车辆,在此种道路条件下驾驶货车一方在前方车辆超车时不应当再超车,而货车仍强行超车,而本案张仁满的过错仅仅是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不大;其次本案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虽然被告辩称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主次责任7:3的比例来划分责任,但是这条规定系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减轻自己责任的规定,如果凡是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的主次责任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7:3来划分责任无法体现个案公正,故徐祖豆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按照9:1来划分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孙祖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高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渝0228民初351号),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被告文潇、孙祖国在交通事故中具体过错,本院综合认定被告文潇承担事故80%责任,原告孙祖国承担事故20%责任。”

朱某某与抚顺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张景学、程万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141号,二审案号(2016)辽04民终491号),一审判决认为,“此次事故中,裴凯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秦菲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于当事人之间导致事故原因的分析中,秦菲在行驶过程中是在自己的主行驶道上正常行驶并且做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而由裴凯驾驶的车辆是驶入左道。根据双方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裴凯超速越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裴凯、秦菲所驾驶车辆车速基本相当,原告朱某某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裴凯在此次事故中90%过错,秦菲此次事故中10%过错……”。二审判决认为,“……,目前,对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虽然实践中出现了关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的定量化尝试,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在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明确责任比例,实属审判组织酌情判断的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运用经验法则,判定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主次责任的比例为一比九,即事故主要责任承担90%的责任,次要责任承担10%的责任,该结论符合自由裁量的运用规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3)确定当事人责任比例需要考量的因素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承担主次责任,系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造成事故发生的作用所做的责任划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具体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及经验法则独立作出判断、确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之间发生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中,确定当事人责任承担比例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

A、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如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为(闯红灯)就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一般承担较重的责任;轻微超速的行为属于较轻的违法情形,一般承担较轻的责任。

B、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与远近。比如,闯红灯行为一般是交通事故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事故发生较大的原因力,原因力较近;驾驶无牌照车辆一般是事故发生较小的原因力,原因力较远。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原因力越大、越近,越要承担较重的责任。

C、车辆危险性大小。一般说来,危险性越大的车辆,其驾驶人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发生事故时可能承担较重的责任;危险性越小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可能承担较轻的责任。

D、事故发生后的减损情况。一般说来,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存在逃逸、消极应对等情形的,可能会承担较重的责任;反之,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救治伤员,尽力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承担较轻的责任。

E、其他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为未成年学生)、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保险、社会公众可能的反应等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是综合前述各种因素,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7:3为基准责任承担比例,采取类似于加分、减分的方式(承担较重责任的因素为责任加分项,承担较轻责任的因素为责任减分项),最终确定当事人责任承担具体比例。

3、本案判决对当事人责任划分比例恰当,判决结果较为公允

本案一审判决没有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3:7的责任划分(即焦某承担30%责任,张某承担70%责任)。尽管判决书没有详述具体理由,法官可能是考量了以下因素:

(1)张某经过十字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违法情节较重;其行为是事故发生最重要、更近的原因;被害人焦某违法情节一般(无照驾驶),其行为是事故发生次要、更远的原因。

(2)事发时,张某驾驶小型汽车,焦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两车的危险性不同,张某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3)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焦某家属无法在民事索赔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由张某承担80%责任,可以弥补原告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遗憾,抚慰死者家属。

对原告主张的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焦某承担20%,张某承担80%,并由肇事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较为公平合理,各方当事人均服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当事人名称已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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